民國一百零六年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一百零七年 第八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一百零九年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本會自民國八十二年成立以來,即以發展學校衛生護理專業、提高學校衛生服務水準,以促進全校師生之健康為成立宗旨並協助推展健康政策 , 對學校衛生工作之發展產生實質助益 , 並提供諮詢服務為宗旨。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學校衛生護理專業、提高學校衛生服務水準,以促進全校師生之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得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地設辦事處。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損害本會信譽時,得經由理、監事聯席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或經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以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九條
會員經通知限期繳納會費而不繳納者,即自動予以停權至繳清該年會費時再予復權,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及退會,巳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休會期間,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行使監察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組成理事會;監事5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選舉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苦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會議時,理、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若因不得已事故解散,所賸餘財產,歸屬內政部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主管機關備查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台(
82 )內社字第 8373565 號函核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