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提高學校衛生服務水準,促進全體師生健康,推展健康政策

社會法人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一百零六年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一百零七年 第八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民國一百零九年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宗旨

本會自民國八十二年成立以來,即以發展學校衛生護理專業、提高學校衛生服務水準,以促進全校師生之健康為成立宗旨並協助推展健康政策 , 對學校衛生工作之發展產生實質助益 , 並提供諮詢服務為宗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學校衛生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學校衛生護理專業、提高學校衛生服務水準,以促進全校師生之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得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地設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舉辦學術活動並出版學校衛生護理之學術性之刊物,以提昇專業素質及促進業務發展。
  2. 加強會員間連繫及辦理有關維護學校衛生護理業務與權益事項,並提供諮詢服務。
  3. 加強與相關團體之連繫與合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會員:

  1.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且目前或曾經擔任學校衛生護理工作者或學校衛生護理教學研究者。
  2. 有興趣推動並贊助學校衛生護理工作成長之個人或團體,得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熱心推動學校衛生護理工作表現卓著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凡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從事學校衛生工作之教育、衛生機關團體,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均得指派一人行使其權利義務。
  3. 凡會員經繳納五年會費後,可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成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
會員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損害本會信譽時,得經由理、監事聯席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或經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以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九條
會員經通知限期繳納會費而不繳納者,即自動予以停權至繳清該年會費時再予復權,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及退會,巳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2. 具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益,每一會員為一權。
  3.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學術及各種聯誼活動。
  4. 自繳常年會費日起,即享有本會所發行的刊物及會訊。
    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除不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益外,與會員同享有以上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接受本會所交付之任務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3. 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休會期間,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行使監察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改章程。
  2. 選舉、罷免理監事。
  3. 議決年度計劃、報告及決算。
  4. 議決財產之處分。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組成理事會;監事5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選舉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1. 理事會得選舉常務理事5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常務監事 1人,由監事選舉之,監查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選舉一人代理之。
  2. 本會置理事長 1 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並設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決議案及日常會務。
  3.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則由常務理事選舉1 人代理。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4.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本條文經民國110年 第10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後報內政部核備(台內團字第1110005798)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分別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被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入會會員之資格。
  2. 會同監事會辦理會員大會之選舉。
  3. 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其決議,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會務。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5.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6. 聘免工作人員。
  7.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8. 設立各種學術及業務推行委員會,並擬訂組織簡則。
  9.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10.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4. 受理合法之彈劾案。
  5. 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苦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1.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2.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3.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遇有緊急事故而不在理監事會議期間,則召開常務理、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會議時,理、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入會時繳納,個人會員 500 元,團體會員 1000 元。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 1000 元,團體會員 2000 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若因不得已事故解散,所賸餘財產,歸屬內政部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主管機關備查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台( 82 )內社字第 8373565 號函核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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